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草莓飘香 田园“莓”景等你来******
又是一年草莓红。1月4日,在衡山县福田铺乡金路村,福云生态草莓园的50亩草莓陆续成熟,进入采摘期。
走进草莓种植大棚,一垄垄草莓长势喜人,嫩绿的草莓秧沿着田垄铺开,朵朵小白花点缀其中,绿叶下一颗颗饱满的草莓若隐若现,娇艳诱人,在空气中散发着淡淡的清香。不少游客趁着晴好天气,在草莓园体验采摘的乐趣,享受惬意“莓”好生活。
园内草莓品种丰富,有酸甜可口的红颜草莓、味美香浓的奶油草莓、软糯香甜的越秀草莓、香甜味浓的贵妃草莓,以及肉质细嫩的白色草莓“粉玉”等,满足市民游客的不同口味,采摘可持续到4月底。
草莓园技术人员邓中和介绍,“我们都是采用绿色环保的种植方式,使用的是有机肥,都是人工除草、人工护理。”
产业兴则乡村兴。2022年,衡山福云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调整农产品种植模式,引进优质草莓品种,发展草莓产业,上半年种瓜果下半年种草莓,增加冬季收入,带动当地百姓增收。(廖晶 戴玮 李晓婉)